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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02:30:31【3409754】
作出具体规定6.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7.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变化4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律师可查阅材料关于律师阅卷,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解读律师阅卷难有望解决去年12月人大审议稿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国务院参事室、全国律师协会、社科院、人民大学等提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易被误解为只包括有罪的指控材料,建议改为“本案所有的案卷材料”。有的地方还建议增加拍照、扫描等阅卷方式。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而这意味着律师基本可以查阅所有的材料。本版文/记者 汪红政协报道组实习生 王婷婷1 2 3 4上一页下一页 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表示,与以往相比,增加的这条规定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此外,被告人逃匿或死亡,违法所得将被没收,这意味着,贪官即使死亡,其违法所得也将依法追缴。近亲属有权提附带民事诉讼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补充修改。一、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解读被害人损失将得到更实际补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告诉记者,这样的规定,扩大了对被害人一方权利的保护,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樊崇义教授解释说,原来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害人本人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而事实上,一旦被害人死亡或是丧失了行为能力,就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同时,因被害人的死亡,被害人的家属也遭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此次明确规定被害人的家属、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也可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诉讼的主体增加了,权利保护的范围扩大了,更加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将对目前的执行难问题有所帮助,可有效防止被告人把财产秘密转移,使被害人一方的权益得到更大的保障。“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的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这样将更加尊重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权益,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能得到较为实际的补偿。亮点被告人逃匿 违法所得没收设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为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需要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一百零八条)。●解读贪官死亡或外逃没收赃款樊崇义教授说,此次对前两轮征求意见中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了保留,主要包括违法财产追究程序、赔偿程序和没收程序。这主要是针对贪污和重大贿赂犯罪。专家解释说,以前如果贪官贪污后,本人死亡或逃往国外,违法所得就不予追究了,赃款也无法收回,给国家造成极大损失。为了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此次修法设置了“犯罪嫌疑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犯罪嫌疑人本人死亡或逃逸,在通缉一年后,仍然不能到案的,将要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樊崇义教授说,犯罪嫌疑人本人不在国内,很多财产也被其转移走了,收集证据会相当困难,无法对其进行定罪。在这种情况下,将设置一个“特别程序”,在不定罪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财产依法进行没收。这种没收不是通过行政手段,而是还要通过诉讼程序,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和举证,法院来进行判决。增加特别程序,可以避免目前在没收财产中出现的混乱状态,更加符合法律程序,也更加公正。文/记者 汪红1 2 3 4上一页下一页 刑诉法大事记第一阶段(1949年-1979年)制定刑诉法新中国成立初期,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只在《宪法》和若干单行法规中对司法机关体系以及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1957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借鉴前苏联立法并结合当时的司法实践经验,拟出《刑事诉讼法(草稿)》,1963年形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1979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共有164条。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制定和实施,对 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阶段(1980年-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正1980年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形势的变化,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1996年3月17日,修正案获得通过。其中修改内容达110多处,增加条文61条。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刑诉法二次大修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并于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经写入宪法。司法实践中出现和发现的很多问题反映出立法的不足,也促进立法再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2009年开始进行立法修改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大会审议。揭秘16年后 刑诉法再次大修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刑诉法被称为“宪法适用法”或“动态的宪法”,这次修改,是在1996年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专家透露,本世纪初,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新加入了一些国际刑事公约。2002年,十届全国人大感觉到刑事诉讼法不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准备第二次修改。草案亮相两次审议 官方版本数易其稿2009年初,全国人大法工委着手刑诉法修改方面的研究起草工作,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意见,并反复与中央政法委等研究,形成修正案草案稿。该稿于2011年8月份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亮相。经过初次审议后,草案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12月份,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今年1月11日,人大法工委又将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阅读讨论。经过讨论后,代表们总体赞成修正案草案的同时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又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改进完善,形成了目前的版本。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原主任曹康泰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刑诉法修订此前也向国务院法制办征求过意见,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大修原因公检法“打架” 三家出台解释上千条早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诉讼法提出了300多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400多条司法解释,公安部也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300多条司法解释,将三个部门的司法解释加在一起居然有1000多条!原法总共才225条,司法解释的内容就有原法的将近五倍之多。并且,这三部门的司法解释相互冲突,全国人大法工委不得不亲自出面,召集公、检、法等中央六部委,在大连召开一个协调会议,并出台了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的48条。修改进程意见分歧 修法跨越两届人大2002年十届全国人大提出,刑事诉讼法已不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要,准备第二次修改。刑诉法第二次修改的“专家建议稿”是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徐静村主笔起草完成。2005年9月24日到26日召开的全国诉讼法学年会上,徐静村向与会者展示了一本浅蓝色封皮的书籍,正式宣布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学者拟制稿已经完成。全程参与刑诉法修改论证的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曾表示,会议上,不少问题意见分歧比较大,立法部门感到拍板难度大,加之十七大召开在即,全国人大法工委于是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向后推延到十一届人大完成。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刑诉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2011年6月,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第九次专题汇报会披露,刑诉法将再修改。法律基础《宪法》开道 保障人权进入刑诉法陈光中认为,整体来说,此次修改强化公权力的条文不多,主要是强化人权保障措施力度。其实,“保障人权”入刑诉法有着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全国政协委员、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智伦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态》白皮书,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均强调了尊重和保障人权,2007年,党的十七大修改党章时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2004年,“保障人权”再次取得重大突破,我国在修改《宪法》时,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随后,各方在出台文件时,不断强化人权问题: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1 2 3 4上一页下一页 因为手头紧,安徽小伙子伙同从老家赶来的“兄弟”准备在常州捞一票。近日,新北区小新桥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蒙面入室抢劫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3月3日晚9点多,在新北区史墅村委丁家村做废品收购生意的马先生报案称自己在家遭到3名陌生蒙面男子的持刀抢劫。马先生被劫匪捆住,被抢走装有600元钱的皮夹一只,以及手机一部。3人驾驶一辆摩托车逃走。接警后,小新桥派出所立刻启预案,出动所有警力进行布控,封锁各条进出案发现场的道路。当晚11点左右,在离案发现场300米的一条村道上,布控的民警将骑着电动车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抓获,并从他身上搜出匕首一把。突审后,邓某交待,他是3个抢匪中的一个,另外2个抢匪已经被一个姓沈的共犯叫车连夜送回老家。根据邓某提供的线索,民警在其暂住地将沈某抓获。民警根据邓某手机上的通话记录,在其一个朋友的居住地,发现了手套、头套、口罩、刀等作案工具。随后的20个小时,小新桥派出所民警先后辗转合肥、亳州、涡阳等地,最后在一家宾馆内将另外2名犯罪嫌疑人邓某、席某抓获。小新桥派出所所长介绍,这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的抢劫案,4人分工明确。邓某踩点并参与抢劫,沈某购买作案工具,并负责安排交通,从涡阳赶来的邓某、席某参与抢劫。4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安徽涡阳人,最大的21岁,最小的才15岁。有意思的是,他们当晚打黑车从常州到涡阳花了1500元,而3人入室抢劫所得仅为600元和一部手机。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中国江苏网) 雷锋精神的国际化解读由于时代和国别的不同,它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内涵本报记者/闻潭今年是雷锋逝世50周年。在当今这个信息化、全球化的时代,人们会发现雷锋精神中所包含的利他主义的价值取向,不但被中国人所认可,而且在西方社会也被相当多的人所推崇。道德回归的需求近来,国外舆论对中国人的精神偶像雷锋投入了诸多关注。为什么雷锋精神能够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瑞士《新苏黎世报》的文章分析认为,雷锋一直是中国60后一代心目中的一个英雄楷模,他的精神力量和感召力在当今中国是不容轻视的。人们学雷锋不是因为他的偶像性和时代性,而是因为社会需要一种更真实的道德回归。美联社对此发表的文章题目叫“雷锋属于全世界”。文章写道:雷锋是一个在中国家喻户晓的名字,这位年轻的士兵在他的一生留下了很多感人的事迹,创造了巨大的精神价值。日本共同社前不久曾在“海外专版”刊登题为“中国的革命英雄”的文章报道雷锋。新加坡《联合早报》、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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